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92号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江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钢昊电器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东升村朱陈自然村座男。
经营者:范江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钢昊电器厂、范江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