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34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刘霞鸭脖店,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河沿*号。
经营者:刘霞,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刘霞鸭脖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