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10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汝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千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花园2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永成。
被告: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曲宗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济南千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用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块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包装、装潢;
3、判令各被告赔偿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22日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阿胶)”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1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25××××.2。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已将“阿胶”包装设计图作为美术作品向山东省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2010年9月,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将使用多年的阿胶包装盒由纸质包装更换为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
从2010年开始启用至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为宣传该产品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并且连续多年销售排名第一,同时获得了大量的荣誉,成为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知名商品。
使用在该商品上的外包装装潢,已经成为该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2016年仅阿胶单品销售额达45亿元。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济南千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东阿东韵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千年生工旗舰店”大量销售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基本相同的产品。
各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鉴于明确后的案由及标的,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辖区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