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988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敏,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城鑫潮文体用品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童仕东。
被告:黄苏芳,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童荣春,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英,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青与被告义乌市稠城鑫潮文体用品商行、黄苏芳、童荣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