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88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加汇玻璃工艺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办事处林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陆安。
被告:深圳市佳佳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东联商务大厦505。
法定代表人:刘罡。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临沂加汇玻璃工艺制品厂、深圳市佳佳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