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芬。
原审被告: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村综合楼二楼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甘妹福。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通过网络销售,多个原审被告住所地各不相同,以收货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更加公正合理。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东莞市磁宇宙玩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松达玩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海琛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