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2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荣佳水暖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太阳能市场5排7号。
经营者:张志刚。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荣佳水暖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258元退还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