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08、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宇昆家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北路**层首层。
经营者:徐国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宇昆家具厂(以下简称宇昆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99、2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有管辖权。
宇昆家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宇昆家具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宇昆家具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本两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销售地也非广州市。
由于本两案被告所在地和销售地都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本两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圣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圣奥公司以宇昆家具厂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宇昆家具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佛山市两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宇昆家具厂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本两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