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马军政与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3980号
案件名称马军政与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军政,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980号原告:马军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绍基,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政诉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马军政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类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原告已将该商标投入使用,生产销售“骄人”品牌系列钻石。

近日,原告在被告官网上发现其推出了“骄人系列”品牌钻石戒指及吊坠,网站上大量使用“骄人”字样进行宣传。

被告未经允许,将原告注册商标用于商品使用,并在网页上随意使用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七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予以制止。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市场造成混淆和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7031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毁带有“骄人”名称的产品及删除其网站“骄人”文字图片;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原告马军政也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管辖区域内,故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