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奔腾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8幢4号店。
经营者:XX兴。
被告:XX兴,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系三明市梅列区奔腾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奔腾装饰材料商行、XX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30万元为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胡彩凤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