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小郑电线电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3民初40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小郑电线电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小郑电线电缆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40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韦建,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小郑电线电缆商行,业主:郑长帅。

住所地:南阳市光彩大市场**栋**号。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小郑电线电缆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