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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菲儿雅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张风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39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菲儿雅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张风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菲儿雅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张风蕊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96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邢台市菲儿雅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风蕊。

被告:张风蕊,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菲儿雅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张风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认为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冻结被告张风蕊10万元的财产。

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本案原告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如原告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被告受损,其将对被告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风蕊价值合计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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