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京通华丰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营家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应水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恒久家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工业园区创业路与兴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阮吉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京通华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恒久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京通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针对该专利权的评价报告认定,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故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构成专利侵权,存在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专利晚于恒久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京通公司仅据其被诉侵权设计获得专利授权,抗辩不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京通华丰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