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43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7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杰。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