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53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福万家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芦宇,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福万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