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第六感文具店,经营场所:洛阳市凯旋西路36号。
经营者:乔文娟,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关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西工区第六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