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4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磊,经营场所:新乡市卫滨区金源批发城第一层第1054、1060号。
被告:佛山市九沐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星河西路*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王文兵。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磊、佛山市九沐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磊、佛山市九沐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