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42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3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辅飞,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龙泉四喜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四喜,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万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龙泉四喜酿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6月13日,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5项、第6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7年7月12日,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