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23号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汪恩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帆,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