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69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3幢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屋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周友阵商业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D。
法定代表人:莫井庆。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屋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