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0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欣吉祥综合超市。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小区*号楼***室。
经营者:王影,女,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民乐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鹭(系王影儿媳),女,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兴源委***组。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宽城区欣吉祥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2017年7月18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