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幸福快车百货便利店,经营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幸福快车6幢30102号商铺。
负责人:董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幸福快车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