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0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恰润医药有限公司瑞健大药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百花村商业街9号经营者:唐亚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怡润医药有限公司瑞健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