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7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告欧苏权,男,汉族,1980年12月25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被告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苏权。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欧苏权、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欧苏权、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