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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欧苏权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677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欧苏权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欧苏权,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7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告欧苏权,男,汉族,1980年12月25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被告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苏权。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欧苏权、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欧苏权、深圳市恒茂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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