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初19号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厦门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街道贵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U。
法定代表人:王志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景德镇市帅兴五金批发部,住所地:豪德贸易广场四街29号、中心街38号,注册号:360206600010766。
经营者:江帅兴。
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帅兴五金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出对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出对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