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20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春,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