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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379、38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79、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47栋红山大厦东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201室(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祝辉。

上诉人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速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昊志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华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2074××××.3、ZL20132074××××.4)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00号之二、249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昊志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2016)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532号公证书,昊志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在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201室公证购买了两支SFG0606-01型号电主轴产品,并将一支产品公证封存,获得购销合同书、收据各一份。

购销合同书显示卖方为华懿公司,收据亦加盖华懿公司公章;

上述产品附有速锋公司物料标签、速锋公司质量检验合格证、速锋公司测试报告等。

据此可初步推定,华懿公司是上述产品的销售者,速锋公司是制造者。

昊志公司指控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华懿公司、速锋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上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在广州市,且华懿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州市,均属原审法院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速锋公司提到的(2016)沪黄证经字第11532号公证书所涉侵权行为地为深圳,深圳又是速锋公司的住所地,昊志公司在两个以上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最先选择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且已立案,并无不当。

至于速锋公司提到的其他异议理由,昊志公司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规避管辖,以及是否与华懿公司串通以实现管辖目的,担心不能得到公正审判的问题,速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速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速锋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速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本两案重要事实。

1.华懿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不明。

华懿公司是本两案管辖权异议的焦点。

该公司是物流公司,根本不经营任何产品。

上诉人与该公司之间没有交易行为,该公司对外宣传也没有任何销售产品的行为,只是经营物流方面的业务。

上诉人公司的产品非常专业,一个物流公司根本没有能力经营。

为此,上诉人将百度“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的信息做成(2017)赣萍市证内字第329号公证书,其中华懿公司没有对外进行宣传销售任何产品,更没有对外宣传经营本两案涉案产品。

上诉人也派人到华懿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其只经营物流相关业务没有销售任何产品。

该公司员工的名片也可以看出其只经营物流业务。

由于无法确定涉案产品的来源,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对华懿公司进行证据保全,但未获批准。

2.华懿公司没有在互联网上宣传销售涉案产品,因此,应调查昊志公司是如何知晓华懿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但原审法院也没有进行相关调查。

二、原审法院对涉嫌伪造证据的行为采取漠视态度。

本两案管辖权异议已经不单纯涉及管辖权本身,昊志公司有为了变更管辖法院而与华懿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买卖涉案产品的行为。

昊志公司对交易过程进行了公证,此公证行为本身合法,但昊志公司有通过合法途径达到非法目的的嫌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昊志公司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16)粤03民初1721、1722号案民事诉讼,但随后撤诉并在原审法院起诉,明显具有改变管辖的故意。

从盖然性角度,昊志公司很有可能为了达到改变管辖的目的而伪造管辖证据。

综上,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两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应予以惩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被上诉人昊志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原审法院只要查清华懿公司有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即可。

只要华懿公司在广州有销售行为,原审法院对案件就有管辖权。

至于华懿公司所售产品的来源,只要看产品的包装,就可以确定是来自上诉人。

二、昊志公司是如何得知华懿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与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无关。

昊志公司通过现场购买公证的方式,合法地从华懿公司购得由上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这一事实清楚,上诉人也承认是合法事实。

三、上诉人声称昊志公司涉嫌伪造证据,但昊志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是合法证据,不是伪造的。

昊志公司通过现场购买公证的方式,合法地从华懿公司购得由上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有《购销合同书》和《收据》,是真实的交易,不是虚构的交易。

上诉人认为昊志公司与华懿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买卖涉案产品的交易过程,有通过合法途径达到非法目的的嫌疑,这更是对基本法律概念的严重误解。

在两个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是合法权利不是非法目的。

昊志公司选择自己认为更为合适的法院起诉,是合法的选择。

昊志公司为了选择更为合适的法院而固定证据的行为亦是合法行为。

上诉人提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均属于对法律的严重误解。

四、至于昊志公司之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最后决定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昊志公司完全有权利选择管辖法院。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存在无理缠诉、拖延时间的行为。

请求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昊志公司以华懿公司在其住所地销售由速锋公司生产的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提交(2016)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532号公证书作为证据,因此,本两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本两案是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销售地在华懿公司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销售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速锋公司认为昊志公司与华懿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买卖涉案产品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速锋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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