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27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英平食品超市经营者:王侣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英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胡 沙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