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8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深圳市迈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前海金岸大厦金丰阁1306。
法定代表人马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蕾宠物用品、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