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敏杰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长江百货交易城S034、035档。
经营者:沈志敏,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斑马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东五轩町2-9。
法定代表人:石川真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可杰,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敏杰百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斑马株式会社、被上诉人王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敏杰百货经营部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敏杰百货经营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敏杰百货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敏杰百货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