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2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鑫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车站对面川南机电市场(B1-1)号。
法定代表人:彭云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琴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自贡市鑫兴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根之妻,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鑫兴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2017年7月10日,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