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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永嘉家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80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永嘉家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即墨市永嘉家家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0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杰,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永嘉家家福商店。

经营者:潘豪敏。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永嘉家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即墨市永嘉家家福商店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永嘉家家福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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