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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茂名粤隆厨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90号
案件名称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茂名粤隆厨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茂名粤隆厨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食品工业示范基地二期1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粤隆厨具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三路214号首层九号。

经营者:李木九。

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燃气公司)与被告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力电器公司)、被告茂名粤隆厨具经营部(以下简称粤隆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神州燃气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粤隆经营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燃气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粤隆经营部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茂名粤隆厨具经营部的起诉,本案以中山菱力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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