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45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兴达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冯占举,女,1972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兴达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