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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我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青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67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我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青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我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青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7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我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蔡西工业园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P。

法定代表人:陈志新。

被告:泉州市青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430号经协大厦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F。

法定代表人:曾清源。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我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青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毅青审判员  林玮珊审判员  张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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