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76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中美通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兴业街宥南村委会商铺第9、第10卡。
经营者:许战波,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许战波,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神湾镇中美通讯行、许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