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951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映,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盟宏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号40馆19号。
经营者:陆少勇,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盟宏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