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8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李梦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年民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4号大街******号。
负责人:周建成,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年民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