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562号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梅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浙江两岸咖啡千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埔中路***号。
经营者:王礼亚,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浙江两岸咖啡千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