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民初117号 原告:许葆青,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梅为民,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葆青诉被告梅为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葆青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葆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葆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许葆青负担。
审 判 长 徐胡龙 审 判 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