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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万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250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万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万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50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万物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北街采香二村商铺7号。

经营者:孙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举,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万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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