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788号原告:朋博湾,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HUGUESLIBAULTDELACHEVASNERLE,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桂谋,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柠溪路599号5栋地下A区。
法定代表人:马颂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中洲,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朋博湾诉被告温桂谋、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朋博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朋博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朋博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