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661号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魏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班,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善孝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省电影发行放映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源凯,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招峰,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善孝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保护的ZL201320875458.2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均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需要,原告确有必要提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说明其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权的稳定状态,故要求原告予以提交。
因原告临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一定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应当中止诉讼,待原告取得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