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6号原告封宝营,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前进、田埂,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嘉安五金制品厂,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祥连村。
经营者孙占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宝营与被告大城县嘉安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宝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宝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宝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宝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