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731-2732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杨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3号3楼E24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H。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青,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莲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新路金龙工业区63栋东区4楼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
法定代表人:俞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勋健,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婵,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杨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莲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余款人民币142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