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200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
董事:郑波。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张小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宋晔,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黄蔚,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张小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