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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仪陇县金城镇凯诚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13民初13号
案件名称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仪陇县金城镇凯诚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仪陇县金城镇凯诚农资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3民初13号 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峰县音庵村。

法定代表人徐莲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秀云,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凯,职员。

被告仪陇县金城镇凯诚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金新路69号。

投资人漆凯,业主。

委托代理人杜礼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洋肥业公司)与仪陇县金城镇凯诚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凯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审判员龙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代理审判员蒙琼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洋肥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秀云、张凯,被告凯诚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杜礼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洋肥业公司诉称,西洋肥业公司于2002年7月1日经西洋集团核准授权,允许使用“西洋”注册商标。

“西洋”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80059号,核实使用商品第一类化肥,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6月7日起至2009年6月6日止。

2009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止。

2004年5朋19日,西洋集团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一类化肥商品上的“西洋”及图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西洋肥业公司于2015年初发现凯诚经营部侵害西洋肥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洋”牌复合肥,经仪陇县市场管理局调查核实,在凯诚经营部库房内发现292袋(25kg/袋)“西洋”牌高硫酸钾复合肥,凯诚经营部陈述购进300袋(含量15-15-15),合计7.5吨,进货价为2600元/吨,总价19500元。

凯诚经营部以70元/袋卖出8袋,仍有292袋未卖出。

2015年5月6日,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凯诚经营部作出仪监处字[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洋肥业公司多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对“西洋”牌系列复合肥进行了持续的广告和市场宣传,产生了很高知名度。

西洋肥业公司每年在仪陇销售约2000吨,凯诚经营部销售侵权复合肥后,该地区传出“西洋”肥系假肥,严重影响“西洋”肥的销售,现仅销售不足300吨,凯诚经营部的行为严重损害“西洋”商标声誉,造成西洋肥业重大经济损失,诉请凯诚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等发生的费用1.5万元。

凯诚经营部答辩称,西洋肥业公司不是适格主体,西洋集团授权无效;

西洋肥业公司陈述事实虚假,提出的损害与凯诚经营部无因果关系,凯诚经营部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西洋”注册商标(注册号1280059)由西洋集团注册登记。

2002年7月1日,西洋集团向西洋肥业公司发出《核准授权使用注册商标证明》,载明,兹证明西洋肥业公司隶属于西洋集团,西洋集团注册的“西洋”第1280059号商标允许西洋肥业公司使用。

2004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04}第49号作出《关于认定“西洋”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016年5月,西洋集团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黑山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核准。

2015年初,西洋肥业公司发现凯诚经营部销售假冒的“西洋”牌复合肥,向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局)举报。

市场监督局将在凯诚经营部库存的上述复合肥扣押并送交四川省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

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氧化钾、五氧化二大磷、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15年5月6日,市场监督局作出对凯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决定,载明,市场监督局于2015年3月11日按西洋肥业公司举报凯诚经营部销售假冒其公司生产的西洋复合肥后,执法人员会同西洋公司打假人员前往调查。

执法人员会同西洋肥业打假人员前往调查。

执法人员在凯诚经营部库房发现292袋“西洋”牌高溶解度硫酸钾复合肥待售,其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厂家为西洋肥业公司,规格为25kg/袋,经西洋肥业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该批“西洋”复合肥不属正品,为假冒产品。

据凯诚经营部陈述,该批“西洋”复合肥于2015年2月初从一辆过路的轻卡车上购进,购进数量为300袋,合计7.5吨,进货价格为2600元/吨,进货总价19500元。

购进后,凯诚经营部以70元/袋的销售价格卖出8袋,还有292袋未卖出。

当事人购进该批“西洋”复合肥后忘记货主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且进货收据遗失。

市场监督局认定凯诚经营部销售的化肥与他人“西洋”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属同一类商品。

建议对凯诚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西洋”复合肥292袋;

罚款21000元。

2016年2月,西洋集团向西洋肥业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经西洋肥业公司汇报,凯城经营部假冒“西洋牌”商标销售假西洋复合肥,已被当地工商局予以行政处罚,特授权西洋肥业公司依据处罚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西洋”注册商标(注册号1280059)由西洋集团注册登记,西洋集团允许该注册商标由西洋肥业公司使用。

2016年5月,西洋集团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黑山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核准。

2015年初,西洋肥业公司发现凯诚经营部销售假冒的“西洋”牌复合肥,向市场监督局举报。

市场监督局认定凯诚经营部销售的化肥与他人“西洋”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属同一类商品,建议对凯诚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2月,西洋集团授权西洋肥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西洋肥业公司作为原告,其主体适格。

凯诚经营部销售假冒的“西洋”牌复合肥对“西洋”注册商标(注册号1280059)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洋肥业公司无充分证据证实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凯诚经营部违法所得金额,根据凯诚经营部销售假冒的“西洋”牌复合肥侵权的性质、后果及案涉“西洋”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定凯诚经营部赔偿西洋肥业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含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之规定,判决如下: 仪陇县金城镇凯诚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费用)4万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仪陇县金城镇凯诚农资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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