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桥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前宅**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桥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