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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桥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675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桥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义乌市桥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桥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前宅**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桥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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