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5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景太超市。
经营者:汤华丰。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景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