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便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甲,男,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便民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